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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建设
什么是备案?
2012-06-27 11:02:34
网站建设

备案须知

申请经营性网站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网站的所有者拥有独立域名,或得到独立域名所有者的使用授权;
(二)网站的所有者取得各地电信管理机关颁发的《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ICP许可证》)。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均应取得《ICP许可证》。
(三)网站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网站有共同所有者的,全部所有者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中均应核定有“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经营范围。


符合以下规范

(一)每个经营性网站只能申请一个网站名称。
(二)经营性网站备案名称以通信管理部门批准文件核准为主要依据。
(三)经营性网站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1.有损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2.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使公众误解的。
3.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不宜使用的名称。
5.法律、法规有禁止性规定的。


不予受理

(一)网站名称与已备案的经营性网站名称重复的。
(二)使用备案失效后未满1年的网站名称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
第八条 备案经营性网站名称含有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按照程序进行

(一)前期准备
1.申请者向通信管理部门申领《ICP许可证》。
2.申请者取得《ICP许可证》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增加“互联网信息服务” 或“因特网信息服务”的经营范围。
(二)在线提交申请
1.登录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网上工作平台,进入“网站备案”系统中的“备案申请”模块。
2.在《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的栏目中,填写网站的名称、域名、IP地址、管理负责人、ISP提供商、服务器所在地地址、联系办法等相关内容。
3.在线提交《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4.打印《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三)准备书面材料
1.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申请书》。
2.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如网站有共同所有者,应提交全部所有者《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加盖域名所有者或域名管理机构、域名代理机构公章的《域名注册证》复印件,或其他对所提供域名享有权利的证明材料。
4.加盖网站所有者公章的《ICP许可证》复印件及相关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5.对网站所有权有合同约定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材料。
6.所提交的复印件或下载的材料,均应加盖申请者的公章。
(四)送达
1.将书面材料通过邮寄或当面方式送达至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特殊交易监督管理处(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邮政编码:100080)。
以当面方式送达的,经办人应提交身份证复印件、网站所有者介绍信或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2.书面材料应于完成在线申请程序后30日内提交。逾期提交视为未申请。
3.申请者对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五)备案确认
1.确认在线和书面申请材料的内容齐全、符合形式的,受理备案。
2.申请材料存在瑕疵或备案网站名称存在事实或法律冲突的,终止备案申请,并将终止原因告知申请者。
3.符合备案的申请,自受理申请5个工作日内,对该网站备案的主要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30日。
4.公告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如对所公告的经营网站备案申请持有异议,均可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书面异议声明。
1.与主张权利人所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名称相同。
2.与主张权利人已办理备案的网站名称相同或近似,可能造成他人误认。
3.使用了主张权利人拥有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文字部分(含中、英文及汉语拼音或其缩写)。
4.主张且有证据证明,申请备案的网站所提供的信息不真实。
5.主张且有证据证明,主张权利人对申请备案的网站拥有所有权。
5.异议处置。
1.对证据充分的有效异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中止相关网站申请备案的程序。
2.对网站所有权和网站名称所有权提出异议的,异议方应在提出异议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确定网站名称所有权的民事诉讼。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依照有关的民事判决结果,恢复网站备案的受理工作。
6.公告期满无异议的,向备案网站发放统一制作的经营性网站备案电子标识。
(六)安装备案电子标识
网站所有者应于15日内将备案电子标识安装在网站首页的右下方,并将其链接到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营性网站备案信息”数据库,以供公众查询。
(七)快速备案的猫腻
每当非常时期,就会出现N多可以快速备案的,这其中有很多快速备案的猫腻一段时间以后,当你发现备案有问题时,这些人你已经找不着了,我碰到过N多这样的快速备案,我想大家也经常遇到吧!我提醒大家,在选择别人代理备案时,一定要提高警惕。
以下整理几条,仅供大家参考:
1.凡不能提供网站备案用户名密码的,不可取;
2.凡是不能在你指定的用户名里备案的,不可取;
3.凡是备案号不是09开头的,不可取;
4.凡是说能备专项的,不可取(论坛专项没有代理之说);
5.凡是能保证1分钟快速备案成功的,不可取。


备案注意事项

1.通信地址要详细,明确能够找到该网站主办者。
(若无具体门牌号,请在备案信息中备注说明“该地址已为最详,能通过该地址到网站主办者”)
2.证件地址要详细,按照网站主办者证件上的注册地址填写。
(若无具体门牌号,请在备案信息中备注说明“该地址按照证件上注册地址填写,已为最详”)
3.网络购物、WAP、即时通信、网络广告、搜索引擎、网络游戏、电子邮箱、有偿信息、短信彩信服务为经营性质,需在当地管局办理增值电信业务许可证后报备以上网站。非经营性主办者请勿随意报备。
(增值业务许可证,即ICP证,最低要求注册资金100万,只有满足此要求才有可能达到基本服务质量,保障用户的利益。)
4.综合门户为企业性质,请网站主办者以企业名义报备。个人只能报备个人性质网站。
5.博客、BBS等电子公告,目前管局没有得到上级主管部门明确文件,暂不受理,请勿随意选择以上服务内容。
6.网站名称:不能为域名、英文、姓名、数字、三个字以下。
网站主办者为个人的,不能开办“国字号”、“行政区域规划地理名称”和“省会”命名的网站,如“中国XX网”、“四川XX网”或“成都XX网”。
网站主办者为企业的,不能开办“国字号”命名的网站,如“中国XX网”。且报备的公司名称不能超范围,如公司营业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为“ 成都XX网”请勿报备“四川XX网”。
7.网站名称或内容若涉及新闻、文化、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影视节目等,请提供省级以上部门出示的互联网信息服务前置审批文件,管局未看到前置审批批准文件前将不再审核以上类型网站的备案申请。


为什么需要备案?

相关规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方可登陆本网站填报备案信息。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到相应的电信管理部门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填信息的真实性。填报虚假信息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填报的备案信息有违反《电信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的内容的,电信管理部门可以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在登陆本网站履行备案手续前,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备案手续后,应当将备案电子证书放置到指定的网站目录下。但目前国家相关部门并没有以此作为备案与否的参考标准。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后,应当及时更新备案信息。未及时变更的,电信管理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注意事项
1.备案系统速度不是很快,不论你的带宽有多宽,不管你是网通还是电信,到了这个网站一律变成带窄,请在网站打开后去做其他事情,大约过1、2个小时回来差不多能打开。
2.备案系统漏洞太多,最简单的,比如说你登录时不能刷新验证码,一旦填错了一切重来,一旦填错了参考第一条,再出去做其他事情,等网页打开了再回来。
3.备案办事效率太低,网站上承诺是20个工作日以内,可是很多人的网站一点问题没有,现在过了2个多月了也没审核通过,难道工作日是以1天=72小时计算?
4.人工服务可比以前的114之类的,差到不是一般的差。
2月23日消息,工信部日前向各地通信管理局等单位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通知中涉及的备案核验试行方案明确规定,个人是网站的合格主办者;与此同时,网站备案将需要负责人提交彩色正面免冠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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